經文:出埃及記二十一:28-二十二:15接下來談的都是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的律例。一、牛主..井主首先是誤犯者的賠還。第一個例子是「牛若觸死人」,牛就要被處死,主人可算無罪。然而若「那牛素來是觸人的」,則牛與牛主都必治死,但牛主可用「贖命的價銀」贖他的命。第二個例子是「人若敞著井口」,導致牛或驢掉在裏頭,「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」。第三個例子是「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」,牛主要賣了活牛,與另一位牛主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這些都是誤犯,不同於前面刻意的犯罪,所以強調賠償而非治死。二、必要賠還前面是對生命的危害,現在是對財物的危害。對財物的危害分為必要與不必賠還兩者。第一例是「人若偷牛或羊」,他就要「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」,加倍賠還。第二例是「人若遇見賊..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」,並不算為流血的罪。然而若太陽已經出來,足可抓賊處理卻刻意打死,就算為流血的罪。而賊則要「加倍賠還」。第三例是「人若在田間..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」,就必「拿自己田間上好..賠還」。第四例是「若點火焚燒荊棘...將別人…的禾捆..都燒盡了」,就「必要賠還」。第五例是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」,而這物被偷去,賊若被找到要「加倍賠還」;若找不到賊,家主與原主要到審判官那裡受審,看看他有沒有責任。第六例是「兩個人..說:這是我的。」彼此相爭,就要到審判官那裡,看誰有罪須要「加倍賠還」。三、不必賠還最後是「不必賠還」之律。替別人「看守..驢,牛,羊..或死,或受傷」,若「憑著耶和華起誓」未曾拿鄰舍的物,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因未盡看守之責而被偷「就要賠還」。若被野獸撕碎,帶來當作證據就「不必賠還」。人若向他人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「總要賠還」,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「不必賠還」。若是已出了雇價的就「不必賠還」。默想我是否在這些「必要賠還」與「不必賠還」中,看出我們對他人的財物有維護的責任?這就回應了「不可偷盜」這一誡的原則與精神。回應親愛的主:謝謝你賜給我們財物,也賜給他人財物,讓我們看見我們不但要維護自己的財物,也要對他人的財物有正確的態度與負適當的責任。阿們!**以上摘錄每日靈糧《出埃及記》禱讀本,喬美倫教師著-📍雲端家人們看這裡📍信用卡奉獻https://bit.ly/BOLgive⛪️教會其他年齡/語言聚會影片https://bit.ly/48JR8p7🙌歡迎新朋友!您是我們的VIP! 讓我們來為您祝福禱告吧!https://www.surveycake.com/s/N3baM🖥歡迎你訂閱我們的社群媒體!知道更多教會大小事https://linktr.ee/breadoflifetaipei🎤歡迎分享您的領受及見證https://www.surveycake.com/s/94Qvr🙏需要代禱的家人,請到這裡留言https://www.surveycake.com/s/N3ba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