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:出埃及記二十一:1-27接在二十章十誡的啟示之後,二一章到二三章是所謂的「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」,「典章」一字在此有「審判或公平」的意思,明顯是針對十誡被觸犯時的刑事民事處置,嚴重者要「治死」,輕則必須「賠償」。一、第七年他可以自由首先論到「奴僕與婢女」,特別針對「買希伯來人作奴僕」的情況。若是男性的奴僕「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」,這是基於約中之民的自由與平等,沒有一個以色列人該是奴僕,因為上帝已經釋放他們由埃及為奴的身分出來,成為自由人。然而若為經濟的緣故,必須自賣為奴,也以六年為期,如同安息年必須讓土地安息一般,第七年奴僕就可以自由。除非奴僕說「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、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」他們就可以「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」。「婢女」則可以歸嫁主人家,不然就可以贖身或白白地出去。二、人若打人接下來是關於「打人」的規範,這是針對十誡中「不可殺人」的誡命的相關規條。可分為1.「打人以致打死的」,它的判決是「必要治死」,然而若非故意,則有日後所設的「逃城」可逃。2.「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」,就「當..治死」,也無處可逃。3.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」。除此之外要被「治死」的還有「拐帶人口的」與「咒罵父母的」。這些必被治死的行為都與傷害他人生命與尊嚴有關。三、人若彼此相爭其次是關於未致死的「彼此相爭」,彼此相爭中最重要的是要對所造成的傷害「用錢賠補」,並且講究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原則。大部分人們認為這是報復律,其實它是為防止過度報復,所以別人傷你一隻眼,你也僅能還報一隻眼,而不可以還報兩隻眼。這是最早的「損害賠償」,是按傷害的比例原則來要求賠償。就如同「典章」一字有「審判或公平」之意,當人無法守住人與人關係的最底線(律法)時,上帝的律法必須以公平判斷的原則來保護基本人權。默想我是否瞭解律法與法律乃人與人關係的最低標,新約的標準遠遠高過律法,是從消極的「不可殺人」衍生到最積極的「要愛人如己」?我是否能用正確尊重的眼光看僱用於我們的人,無論家僕或員工,懂得尊重他們的權益與身分?回應親愛的主:你是公平公義的主,幫助我以你的眼光看每一個你所造的人,尊重並且以公正的方式對待他們,不以任何方式刻意傷害他人。當自己虧欠時,無論在金錢上或態度上,要懂得真正的補還。阿們!**以上摘錄每日靈糧《出埃及記》禱讀本,喬美倫教師著-📍雲端家人們看這裡📍信用卡奉獻https://bit.ly/BOLgive⛪️教會其他年齡/語言聚會影片https://bit.ly/48JR8p7🙌歡迎新朋友!您是我們的VIP! 讓我們來為您祝福禱告吧!https://www.surveycake.com/s/N3baM🖥歡迎你訂閱我們的社群媒體!知道更多教會大小事https://linktr.ee/breadoflifetaipei🎤歡迎分享您的領受及見證https://www.surveycake.com/s/94Qvr🙏需要代禱的家人,請到這裡留言https://www.surveycake.com/s/N3baM